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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定財產總額或
年度收入總額」,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6.14. 台財稅字第1080457422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14日
主旨:訂定「財政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一定財產
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本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前開設立捐助財產之
現金總額比率為不低於百分之九十。
二、本部主管財團法人適用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之一定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
,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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