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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3條規定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 備查期限疑義,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5.07. 內授消字第108082195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7日
    核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
    及申報備查期限疑義,並自即日生效。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之場所(包含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之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及可燃性高
    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等),適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第五條附表二所定丁類場所之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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