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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使用牌照稅法」第 7條規定,有關車輛經核准免稅後身心障礙者出境恢復課稅之相關 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6.19. 台財稅字第1080000714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19日
     一、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有供其使用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 7條第 1項第8 款規定免徵
       使用牌照稅,嗣身心障礙者出境 2年以上,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者,原免稅
       車輛應認非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應自逕為遷出登記之日恢復課稅。至身心障礙者
       出境,於其戶籍未經戶政機關逕為遷出登記前,該車輛仍得認屬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
       ,准免予補徵;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亦同
       。
     二、前點恢復課稅之免稅車輛,嗣該身心障礙者入境並辦竣戶籍遷入登記,其所有供其使
       用之車輛,應依同條第 2項規定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並溯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
       免徵;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則自申請之
       日免徵。
     三、配合 103年 6月18日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 7條第 1項第 8款規定,廢止本部 103
       年 9月11日台財稅字第 10304611390號令有關本部95年 6月 2日台財稅字第09504735
       570 號函及97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 09704761780號函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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