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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函詢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9條第 1項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計算方式疑
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1.29. 文藝字第108200385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29日
一、復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108年 1月18日中市文視字第1080001366號函。二、依據文化藝
術獎助條例第 9條第 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
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三、倘若計算公共藝術設置經費有小數點時,依法條文字規定,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
築物造價百分之一,其文義係以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以上為最低標準,各種計算方式
均不得牴觸上開規定。故以無條件進位法計算才能含括本數以上,始得符合法條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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