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有關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函詢增設佈卸展專用貨梯工程採購案之公共藝術設置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1.28. 文藝字第108200384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1月28日
一、復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 108年 1月 9日臺史博行字第1083000076號函。
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9條第 1項規定:「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
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而依據建築法第 6條規定:「本
法所稱公有建築物,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自治團體及具有紀念性之建築物」
,合先敘明。
三、所有公有建築物於辦理建築法第 9條、第28條「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等有公有
建築物建造工程時,均應設置公共藝術。
四、本案倘屬公有建築物建造工程,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
價百分之一。然本案是否為前述建造工程,屬建築法主管機關權限,如非屬前述建造
工程,則不需辦理公共藝術設置。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