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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函轉臺中市東區成功國民小學公函,詢問建築師是否為專業類委員疑 義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8.02.15. 文藝字第108200532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2月15日
     一、復臺中市政府文化局 108年 1月24日中市文視字第1080001513號函。二、依《公共藝
       術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1條第 1項各款排列順序,第 1款為「視覺藝術
       專業類」、第 3款為「其他專業類」,第4 款為非專業之興辦機關或管理機關代表,
       故第 2款似以專業類人士較符合條文規定邏輯。另參本辦法第 8條第 1項審議會就專
       業類人士之規定,建築設計專業被列為第 2款環境空間專業類之一,故第11條第 1項
       第 2款該建築物之建築師或工程之專業技師,亦似應歸類為專業類人士,法律解釋上
       較為平衡。
     三、本辦法第11條第 1項執行小組成員五人至九人,可包含前述四類人士,而第21條第 1
       項指稱興辦機關應邀請執行小組專業類或徵選小組專業類 3位以上成員,共同召開鑑
       價會議。其中專業類委員倘若僅侷限在「視覺藝術專業類」,將易造成鑑價會議委員
       出席人數不足而窒礙難行,且依本辦法第11款第 1項法條字義得知,第 1款至第 3款
       為各領域之專業人士,均有助審核鑑價、勘驗及驗收會議等,是故本辦法第21條及第
       23條指稱「專業類」範疇應包含第11條第 1項第 1款至第3 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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