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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辦理「第 1及第 2航廈旅客進出騎樓前雨遮新增工程」公
共藝術設置計畫,其審議機關認定乙案
發文機關:文化部
發文字號:文化部 107.12.19. 文藝字第107303619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一、復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07年11月29日場建字第1075028680號函。
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負責審議其主管之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及轄內公有建築物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同條第 2項規定:「
中央部會應負責審議範圍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 轄區及其主管之政府
重大公共工程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並應邀請公共藝術設置地之地方政府代表列席。未
設置審議會者,應由文化部之審議會負責審議。」。
三、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第 8條第 2項規定:「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係指計畫預算總
金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上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依法核准由民間機
構參與投資興辦之公共工程。」。
四、旨案位於臺北市轄內,未跨越二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且工程經費五億
元以下,非屬政府重大公共工程。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 4條規定,應由臺北市政府
公共藝術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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