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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財政部92年 4月 9日台財稅字第 0910456306號令,刪除第 2點規定、財政部98年 7月 3 日台財稅字第 09800237380號函,刪除說明 3規定,及財政部 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 10004533940 號令,刪除第 3點規定有關「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條之解釋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6.20. 台財稅字第108045628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20日
    修正本部92年 4月 9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306號令,刪除第 2點規定、本部98年 7月 3日台
    財稅字第 09800237380號函,刪除說明三規定,及本部 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
    940 號令,刪除第 3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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