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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11項之補充規
定,自 108年 7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8.06.20. 環署廢字第108004318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20日
核釋「物品或其包裝容器及其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
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如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一、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
類表貨品號列(以下簡稱貨品分類號列)認定。
二、無法依上述貨品分類號列認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三、本署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環署廢字第一0五00九五三0四號令,自本解釋令
生效日起廢止。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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