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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有關 107年 1月 1日以後轉讓緩課股票之股利所得課稅相關
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6.24. 台財稅字第107047014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24日 個人股東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88年12月31日修正施行前第16條及第17條
規定,取得公司以其87年度盈餘增資緩課所得稅之記名股票,於 107年 1月 1日以後轉讓、
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其依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第 4項或第 5項規
定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