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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 157條第 1項第 5款特別股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6.14. 經商字第108000458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14日
一、按公司法第 157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公司得發行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事權利
之特別股,條文既明定「特別股股東當選一定名額董事」,即指當選之董事須具此等
特別股股東資格(該條修正說明參照)。
二、次按公司法第27條第 1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但須
指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是以,依該項規定,公司之董事為該法人股東(特別股股
東),而非其所指定之自然人,該自然人僅為代表行使職務,爰可指定非具特別股股
東身份之人(自然人)代表行使董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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