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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特約商店受託代收款項接受信用卡簽帳交易之規定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6.25. 金管銀票字第108027195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25日
一、便利商店業或超級市場業者(下稱超商)接受其他業者(下稱委託代收款業者)委託
之代收款項,以信用卡支付者,除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規費、稅捐與罰鍰及受公用
事業委託代收服務費應依本會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管銀票字第一0七0二七四
一0七0號令辦理外,其餘受委託代收款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受委託代收款項範圍:
1.代收費用類:
(1)公私立學校學雜費:依教育法規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軍警學校、高級中
學、職校及國民中小學(含其進修學校、補校、附設幼稚園等)學雜費。
(2)瓦斯費:依天然氣事業法許可設立公用天然氣事業者所收取之瓦斯費。
(3)有線電視費:依有線廣播電視法許可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所收取之有線
電視費。
(4)電信費: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許可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者就「固定通信綜
合網路業務」或「行動寬頻業務」所收取之電信費。
(5)大樓管理費: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設立之管理委員會所收取之管理費。
(6)外勞仲介費: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六條所收取之服務費。
2.網路購物貨到付款類:以委託代收款業者直接販售商品予買家之型態為限,且
每筆代收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五千元。
(二)收單機構辦理本業務之原則:
1.信用卡收單機構應與超商及委託代收款業者簽訂三方合約,其中應約定超商及
委託代收款業者為特約商店。
2.「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倘係由學校委託金融機構代收者,收單機構亦得與受學
校委託之代收金融機構及超商簽訂三方合約,並約定超商為特約商店,且超商
應將以信用卡簽帳支付之學雜費款項撥付予代收金融機構,再由代收金融機構
將該款項轉付予學校。
(三)消費爭議處理:持卡人以信用卡進行前開代收款項之交易時,產生相關爭議或交
易糾紛,發卡機構應依「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三條規定協助持卡人解決
。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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