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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土地法」第18條規定,有關丹麥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6.25. 台內地字第1080263286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25日
慈據外交部查復:依丹麥不動產取得法第二條規定:「因繼承、配偶過世無法分割之持分、
或因共同體之分配等取得之不動產,無須經丹麥法務部之許可」,其法意亦包含非丹麥籍之
繼承人,故非丹麥籍之繼承人無須經丹麥法務部之許可即可繼承取得在丹麥不動產權利。基
於土地法第十八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丹麥 ( Denmark)人得因繼承在我國取得土地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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