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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函詢新北市新店區直潭社區污水下水道相關疑義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08.06.27. 營署水字第108004554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27日
     一、復臺端 108年 6月11日函。
     二、下水道法第 1條規定,略以「為促進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下水道之建設與管理,
       以保護水域水質,特制定本法......」;同法施行細則第 2條規定,略以「本法第一
       條所稱指定地區,指都市計畫地區以外之左列地區:一、水污染管制區。二、自來水
       水源之水質水量保護區域。三、工業區。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三、爰此,臺端所詢之新北市新店區直潭社區如位於下水道法第 1條所稱之都市計畫地區
       或指定地區,其污水下水道系統自應符合下水道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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