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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依現行第 3條第 2款 1目至第 4目事由移送或請求尚未終結事件之
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6.14.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08001647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14日
主旨:因應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之修正,對於僅依現行法第 3條第 2款 1目至第 4目事
由移送或請求尚未終結之事件,請轉知所屬依說明辦理,以維少年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立法院 108年 5月31日三讀通過之旨揭法案(下稱少事法),已刪除現行法前揭條文
所定「(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者。」規定,自修正公布後生效之
日起,法院對於僅依各該目移送或請求之少年事件,已無管轄權。
二、為利及時因應,妥適保障少年權益,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僅依現行少事法第 3條第 2款第 1目至第 4目規定移送或請求之少年事件,自修
正公布後生效之日起,應視其進行情形(含裁定交付觀察者),分別諭知不付審
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收容中之少年並應立即釋放。
(二)前揭事件經裁定交付轉介輔導或保護處分確定,其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自
修正公布後生效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並通知保存少年前案紀錄及有關
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案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三)前二點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經少年法院裁定命接受親職教育輔導確定,其
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自修正公布後生效之日起,免予執行或中止執行。
(四)前二項執行事件之免予或中止執行,由調查保護室依少年法庭法官之批示,以行
政報結方式處理,並於結案後函告個案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現在保護
少年之人知悉。
(五)前述(一)、(二)點所示少年及其家庭於有必要時,函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提供必要之福利服
務或辦理追蹤輔導;如認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少年
有未獲照顧之虞者,應依同法第54條第 1項規定通報主管機關,以維少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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