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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無人冷凍自動倉儲塔是否屬雜項工作物一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7.01. 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811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日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所 108年 6月11日王顧隆字第1080611001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法第 4條、第 7條:「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
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本法所稱雜項工作物
,為營業爐 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
、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
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
、污物處理設施等。」業有明定。無人冷凍自動倉儲塔如屬工廠、作業廠房等供個人
或公眾進出使用,應依同法之規定請領建造執照。另按本署97年 8月11日營署建管字
第0970038823號函釋略以:「空地上申請機械式立體停車塔,應屬雜項工作物。」,
如無人冷凍自動倉儲塔僅以機械儲存一般物品,非供人員活動使用,比照上開函釋,
得依同法規定請領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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