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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申報定期檢測結果」疑義一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8.06.14. 環署空字第1080038
15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6月14日
主旨:函詢公私場所「未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及申報管理辦法規定申報定期檢測結果」
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固定污染源自行或委託檢測及申報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0條第 1項規
定:「公私場所應於執行定期檢測前 5日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
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依規定格式填製報告書送達公私場所所在之當地主管
機關以為申報。」前述規定業已明定公私場所應將定期檢測結果做成紀錄後,並向當
地主管機關申報檢驗測定結果,以利當地主管機關定期掌握列管污染源之排放情形。
二、公私場所應依前揭規定於定期檢測後30日以內,將檢驗測定結果作成紀錄,並以電子
網路傳輸方式,將檢驗測定結果摘要表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以為完成申報。本案請
貴局依前述說明及個案實際情形查明判定後,逕依權責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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