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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3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7.02. 金管銀票字第108027200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日 一、發行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屬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其
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4.25. 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2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