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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造執照核發後,因地籍圖重測致面積減少,是否辦理變更設計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7.03. 內授營建管字第10801236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3日
一、依據監察院 108年 6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81930409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70年10月16日70台內營字第 43370號函示:「關於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新建房
屋之基地,與重測後之面積有所差異時如何處理,前經行政院69年 4月 2日台(69)
內字第3646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
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
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本案建築物於重測前既經核發建
造執照,重測後興建完成,其因重測結果致使基地面積減少發生法定空地不足,如合
於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者,得依法核發使用執照。」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所為之函釋。
有關建築基地於建造執照核發後,因地籍圖重測致面積減少,經認定符合信賴保護原
則者,無須辦理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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