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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7.04. 經商字第1080241513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4日 主旨:訂定「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
依據:「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商業會計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小規模之合夥或獨資商業之認定標準為:「登
記資本額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獨資或合夥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