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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 5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
或出口前、後 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以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名義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得依同條規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7.08. 台財稅字第1080454351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8日
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 5規定之中古汽、機車,於報廢或出
口前、後 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以本公司或其分公司名義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得依
同條規定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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