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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臺北市議會市民服務中心 108年 3月27日協調臺端陳情本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申請都市更新法規適用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108.07.04.府授都規字第108305631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4日
    主旨:有關臺北市議會市民服務中心 108年 3月27日協調臺端陳情本市南港區都市計畫細部
       計畫申請都市更新法規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北市議會 108年 3月28日議秘服字第 10819113880號書函暨本府都市發展局 108
       年 4月 9日北市都規字第1083029347號函辦理。
     二、為處理南港工業區既存老舊聚落課題,本細計通檢案劃設暫予保留地區(一)規定以
       都市更新方式開發,並劃設都市更新地區與更新單元指示線作為未來變更為特定專用
       區之附帶開發條件。未來如以「工業區」申請都市更新時,因非以暫予保留地區機制
       辦理,故不適用本細計通檢案劃設之都市更新地區及更新單元指示線之規範,並得申
       請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
     三、但為避免同意自劃更新單元後影響其他地區未來申請產專區之權益,確保扣除自劃更
       新單元後剩餘土地之所有權人於申請變更為特定專用區時,符合本細計通檢案內暫予
       保留地區(一)基地面積大於 1,000平方公尺及臨接計畫道路之規定;並使本細計通
       檢案內劃設之預留細部計畫道路順利開闢完成,未來申請人以「工業區」申請自行劃
       定都市更新單元時,應參酌前開細計通檢案內都市更新單元指示線之精神,如申請自
       行劃定更新單元之範圍與本細計通檢案之更新單元指示線不一致時,須提請本市都市
       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同意後,本府始得核准。
     四、本案另副知各公(協)會,請轉予會員知悉。
    正本:鄭○和君
    副本:臺北市議會、臺北市議會吳議員世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南港區公所、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北市都
       市計畫技師公會、社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合發展協會、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請協
       助刊登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臺北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刊登市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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