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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案件所涉申請第三類謄本事宜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4.25. 台內地字第108027223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25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案件所涉申請第三類謄
本事宜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8年 4月18日新北地資字第1080690984號函。
二、有關旨揭疑義業經本部營建署前於 108年 1月30日召開研商「本部補助委外成立都市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輔導團申請作業及執行管考要點修正第 4點及第 8點草案
暨危老重建案件涉及申請第 3類謄本事宜」會議討論,並作成結論略以:「依土地登
記規則第24條之 1第 3項規定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
係人得申請第三類謄本,......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尚無符合該項之
規定,故本署暫不建議修正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隨文檢送上開
108年 1月30日會議紀錄影本 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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