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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如遇請託、關說情形,依說明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4.23. 工程企字第108010032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4月23日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如遇請託、關說情形,請依說明三內容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轄)機關。
    說明:
     一、政府採購法第16條規定:「請託或關說,宜以書面為之或作成紀錄(第 1項)。政風
       機構得調閱前項書面或紀錄(第 2項)。第一項之請託或關說,不得作為評選之參考
       (第 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所稱請託或關說,指不循
       法定程序,對採購案提出下列要求:一、於招標前,對預定辦理之採購事項,提出請
       求。二、於招標後,對招標文件內容或審標、決標結果,要求變更。三、於履約及驗
       收期間,對契約內容或查驗、驗收結果,要求變更。」
     二、法務部 108年 2月11日法授廉字第 10800010540號函檢送「2018年聯合國反貪腐公約
       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之落實及管考作法」,其點次16結論性意見:「若有請託、關說
       或其他不法遊說者,對公職人員採取任何不當作為,政府應考慮強制要求公務員負起
       向廉政署陳報的義務。」
     三、爰此,各機關辦理採購作業,如遇請託、關說情形,請配合「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國際
       審查各機關落實結論性意見」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法務部廉政署或政風單位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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