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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第 1項第 2款所定「安全衛生圖說」應由何
科別技師辦理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5.20. 工程技字第10800098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0日
主旨:貴學會有關公共工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第13點第 1項第 2款所定「安全衛生
圖說」應由何科別技師辦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學會 108年 3月29日中工安秘字第 108032901號函。
二、旨揭疑義因涉製作安全衛生圖說者之資格規範,本會以 108年 4月11日工程技字第10
80007965號函送請要點及相關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主管機關勞動部釋疑(副本諒達),
案經勞動部以 108年 4月22日勞職授字第1080201615號函釋復略以「旨揭要點第13點
第 2項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時,應將前項事項納入規劃、設計之招
標文件及契約,據以執行』,故旨揭人員資格,工程主辦機關自得依訂定之契約規定
要求,另查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第71條、第 131條及第 131條之 1、『勞
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審查注意事項』及『事業單位製作丁類危險性工作場
所送審文件參考手冊』之有關圖說相關人員規定,包括開業建築師、執業技師、專任
工程人員、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等…有關公共工程主體部分之設計技師,得否一
併辦理各安全衛生項目之設計乙節,依上開標準規定之原則,其安全衛生設備與工程
主體相關,為主體工程附屬設施或必要之支持設備,由工程主體之專業人員(如設計
技師)辦理,尚屬妥適。至有關安全衛生項目設計如涉有『工業安全』或『職業衛生
』」 2科技師,以辦理風險評估協助安全設施研訂,對於公共工程預防職業災害,應
有相當助益,建議於工程契約中研訂」,爰有關製作安全衛生圖說者之資格,可由工
程主辦機關依前開勞動部函釋意旨,於契約中訂定據以執行。
三、為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立法院已於 108年 4月30日三讀通過增訂政府採
購法第70條之 1規定:「機關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應依工程規模及特性,分析潛在
施工危險,編製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之安全衛生圖說及規範,並量化編列安全衛生
費用(第 1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將前項設計成果納入招標文件,並於招標文
件規定廠商須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實施安全衛生管理
及訓練,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以確保施工安全(第 2項)。廠商施工場所依法
令或契約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職業災害者,除應受職業安全衛生
相關法令處罰外,機關應依本法及契約規定處置(第 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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