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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技師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之執行,請各機關落實履約管理及審查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8.05.10. 工程技字第10802004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10日
主旨:有關技師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之執行,請各機關落實履約管理及審查,請查照並轉知
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近期若干案件涉執業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遭機關移送本會技師懲戒委員
會。為避免類似案件影響技術服務履約品質及技師權益,爰請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案
件涉技師簽署事宜時,落實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八條「履約管理」第十六點
第 2項之約定「依本契約完成之圖樣或書表,如屬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者,應依技師
法第16條規定,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對於依契約應完成之圖樣或書表,其屬由技師執行業務者,應審
查廠商所提送之書圖是否依本會98年12月 2日工程技字第 09800526520號令由執業技
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如有缺漏即要求補正;如對於技師是否確實執行業
務有疑慮時,得要求技師到機關親自說明辦理設計及監造情形。
三、倘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例如「技師非親自簽署而係以電子套印方式代
替」、「技師遺漏部分書圖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僅簽署未加蓋執業圖
記或僅加蓋執業圖記卻未親自簽署」等,機關應衡酌相關缺失情節已達應交付懲戒程
度,並確依本會 103年 9月24日工程技字第 10300334770號函(諒達)所訂機關依技
師法第42條移送技師懲戒時注意之事項及參考資料辦理。另各機關應於交付懲戒事由
詳述缺失情節,例如遺漏書圖之比重,是否履約過程不同階段重複發生等,俾供技師
懲戒委員會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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