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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 3條第 2項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
認定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7.12. 台內營字第108080879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2日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係促進都市
土地之有效利用,為加速及鼓勵整合更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參與重建,重建計畫範圍內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面積占重建計畫範圍總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得依本條例第三條第
二項規定申請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