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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場所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8.07.17. 消署危字第108000636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7日
主旨:所詢公共危險物品儲槽場所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 108年 7月 4日正德字第 1080704– 001號函。
二、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8條第 3項規定,係為公共危險物品場所究屬室內或室外之判
定標準,並非設置頂蓋之依據,先予敘明。
三、依來函所附資料,如欲於既有防液堤內預留空地新設儲槽,該儲槽之位置、構造及設
備即應符合現行管理辦法第37條室外儲槽場所規定,防液堤並應符合現行管理辦法第
38條規定。另為避免儲槽因故壓力上升時,自槽底板或側板破裂造成更大災害,管理
辦法第37條第 7款規定:「儲槽內壓力異常上升時,有能將內部氣體及蒸氣由儲槽上
方排出之構造。」本案係為新設儲槽,如於儲槽上方設置頂蓋,是否妨礙前述壓力釋
放及排出,及頂蓋遇壓力或衝擊時,是否會破裂或飛散造成二次災害等因素,均應詳
予納入考量。
四、室外儲槽場所之安全距離及保留空地,原則係自儲槽側板外壁起算,且保留空地上方
原則不得有其他建築物或工作物;另室外儲槽場所之安全距離,係為避免事故發生時
,波及廠區外鄰近處所;至保留空地,除避免廠內鄰近處所發生火災相互延燒外,亦
可作為消防搶救之用。所詢於儲槽上方設置之頂蓋及其支撐柱,有無違反上開設置原
則,事涉個案現場實質認定,仍請逕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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