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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第11條之適用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7.22. 內授營鎮字第10808128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2日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 108年 6月25日府經招字第1080153535號函辦理。
二、按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4條第 1項及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新市鎮建設獎勵辦法(以下簡
稱獎勵辦法)等規定申請投資抵減獎勵,其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公司依獎勵辦法第 3條:「依本辦法申請獎勵之股份有限公司,應擬具投資
建設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投資建設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二、計
畫目的及預定完成日期。....」之規定,擬具投資建設計畫(含預定完成日期)
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二)申請公司購置投資建設計畫內所載明之機器或設備,並依獎勵辦法第11條:「依
本辦法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及設備,應於購置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購置證明文
件影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於購置之日起30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申請公司依投資建設計畫完成建設,並依獎勵辦法第 4條第 1項:「股份有限公
司應按核定投資建設計畫所載申請獎勵之種類,依下列規定向原核定主管機關申
請核發證明:一、自計畫完成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購置全新機器及設備之相關
證明文件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之規定,於完成日期起 6個月內向主管
機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
(四)申請公司檢附上開投資抵減證明等文件,依獎勵辦法第 7條第2 項:「股份有限
公司依前項規定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檢附投資抵減證明及
公司執照影本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向管轄稽徵
機關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因此,本案申請公司依貴府核定之投資建設計畫購買機器及設備,於購置之日起30日
內依獎勵辦法第11條向貴府提出購置證明,貴府應予以備查;申請公司於建設完成日
起 6個月內,依獎勵辦法第 4條規定向貴府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貴府應予以受理
。此外,本案經電洽貴府表示,依貴府核定之本案投資建設計畫內容所載,預定完成
日期為 107年 9月,申請公司未於計畫完成日起 6個月內(108 年 3月前)向貴府申
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貴府自不得核發投資抵減證明,而其於建設完成後始購置之機
器或設備,因非屬該投資建設計畫所敘明供建設使用之機器或設備,自無需予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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