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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依住宅法第19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興辦之社會住宅執行相關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8.07.22. 內授營土字第1080812767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2日
說明:
一、復貴府 108年 7月 9日府授都企字第1083054044號函。
二、按住宅法第19條第 1項第 6款:「獎勵、輔導或補助第52條第 2項租屋服務事業承租
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或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之立法意旨,係透過
租屋服務事業(以下簡稱業者)運用包租或代管方式,協助符合弱勢資格之經濟或社
會弱勢者覓得適居之民間住宅。另為鼓勵房屋所有權人釋出住宅參與此項政策,爰有
相關稅優規定,合先敘明。
三、由於社會住宅包租案,包租業者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包租約係為媒合轉租予符合社會
住宅資格之承租戶,非作他項目的使用,依其行為目的及上開立法意旨,凡參與社會
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住宅物件,於包租業者與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包租約時,即得視為
社會住宅,並適用相關稅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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