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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設置農用蓄水池,涉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之處理原則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7.15. 農授水保字第1081865227A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5日
主旨:山坡地設置農用蓄水池,涉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之處理原則,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 108年 7月10日召開「山坡地設置農用蓄水池,涉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之
處理原則」會議決議第 2點及第 3點辦理。(本會 108年 7月12日農授水保字第1081
865410號函,正本諒達。)
二、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47條規定,蓄水池係屬坡地農場規劃之水土保持主要規劃項目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4條第 1項第 3款及同條
第 2項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一)個別申請面積未滿蓄水池投影面積之 2.5倍,且同一申請人於同地號或毗鄰
地號土地同時申請數個蓄水池總面積未滿200 平方公尺。(二)未另闢建施工便道及
增設永久性擋土設施,且挖填平衡。
三、未符前項規模或申請程序者,無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 4條規定之適用,應依
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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