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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 2項所稱拋棄請領權利之規定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8.07.23. 勞動福3字第108013570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3日
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 2項規定:「前項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
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
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上開所稱拋棄請領權利,除依
民法相關規定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外,如當序順位之遺屬出具放棄請領書,表明不為請領退
休金之意思表示,得由次順位遺屬於請求權時效內,向勞工保險局請領之。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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