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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條規定有關遠洋漁船認定標準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8.07.26. 台財稅字第108005193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6日
     一、自本令發布日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 7條第 6款及
       第 7款所稱「遠洋漁船」,指經漁業主管機關依遠洋漁業條例規定,核發遠洋漁業作
       業許可之漁船(含漁獲物運搬船)。
     二、自本令發布日起,營業人銷售與前點規定遠洋漁船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務,應於所開
       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買受人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證書編號、中文船名及漁船統一
       編號,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扣抵聯(買受人為個人之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
       物(或修繕勞務),確係本公司(行號)或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
       印章,以作為依營業稅法第 7條第 7款規定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三、建造中漁船按下列規定適用零稅率:
      (一)本令發布日(含)後,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漁船,造船業者建造該漁船期
         間取得之工程款收入,准憑漁業主管機關核發載有作業海域為「公海」或「經核
         准之外國海域」之核准建造文件、漁船建造合約及相關證明文件,於申報工程款
         收入當期依營業稅法第 7條第 6款規定適用零稅率。造船業者所在地主管稽徵機
         關應予列管,漁船建造完成後如因不可歸責於造船業者之原因,致未取得漁業主
         管機關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者,應向造船業者補徵營業稅,但免予處罰。
      (二)本令發布前,經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達 100噸之漁船,於本令發布日(含)後
         始建造完成者,不論該漁船是否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發遠洋漁業作業許可,造船
         業者建造該漁船期間取得之工程款收入,均得依營業稅法第 7條第 6款規定適用
         零稅率。
     四、廢止本部77年 9月17日台財稅第 770661420號函有關76年 1月 8日台財稅第 7527301
       號函部分、77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 770599539號函、79年 5月11日台財稅第 7901347
       29號函、82年12月 8日台財稅第 821503736號函、84年12月22日台財稅第 841663748
       號函、85年 1月24日台財稅第 851892575號函、85年11月28日台財稅第 851925236號
       函、92年 3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2045125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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