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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單位淨值低於一定標準應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終止期
貨信託契約之規範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07.26. 金管證期字第108032203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6日
一、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
有下列情況者,應報本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一)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
1.非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
較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七十時或基金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
新臺幣二千萬元者。
2.屬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者,最近三個營業日之基金平均單位淨資產價值較
其最初單位淨資產價值累積跌幅達百分之九十時或基金平均淨資產價值低於新
臺幣二千萬元者。
(二)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其基金淨資產價值低於期貨信託
事業申請募集時所自訂應終止期貨信託契約之標準者。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金管證期字第一0三00一
二二一一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03.19. 金管證期字第 1090335155號令發布,自109年3月19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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