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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 點前段規定有關
「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發行人得於禮券上以 QR Code或其
他電子方式呈現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7.29. 經商字第108024159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9日
本部公告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
第六點前段規定:「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應記載實收資本額(
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其中「
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發行人得於禮券上以 QR Code或其他
電子方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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