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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議事錄應記載內容
發文機關:經濟部
發文字號:經濟部 108.05.21. 經商字第108024112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5月21日
一、依公司法第 205條第 5項規定,章程得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就當次董事會議案
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同條第 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已召開董
事會,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之董事,視為親自出席董事會。另董事會議事錄之記載
,依同法第 207條第2 項準用第 183條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
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第 4項)」先予敘明。
二、如董事會議案採書面決議,其議事錄記載方式,除表彰係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外,
因無實際開會故無需記載會議場所。其餘事項可參照前揭公司法第 207條第 2項準用
第 183條所規定之議事錄應記載內容,依事實記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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