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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
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自 108年 9月 1日生效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8.08.06. 勞動條3字第1080130782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6日
主旨: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
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
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
公告事項:
一、訂定「核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
用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二、旨揭所稱住院醫師,指依醫師法第七條之一授權訂定之專科醫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或
醫療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接受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一般醫學訓練)、專科
醫師訓練或負責醫師訓練之醫師、牙醫師及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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