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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詢市面上之電腦伴唱機藉由「內建電腦程式或設備提供消費者/使用人以連結網路雲端資 料庫之方式下載歌曲至機器硬碟內,繼而點播歌曲」,是否符合新修正著作權法第87第 1項 8款之規定一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7.31. 電子郵件字第1080731c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31日
     一、有關著作權法第87條第 1項第 8款,係對於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內容
       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對公眾提供匯集該等著作網路
       位址的電腦程式(例如可連結非法影音內容的 APP)而受有利益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行為。該提供者必須是出於供他人透過網路接觸侵害著作財產權內容之意圖,提供電
       腦程式,始屬本款規範之範圍,先予說明。
     二、所詢市面上之電腦伴唱機藉由「內建電腦程式或設備提供消費者 /使用人以連結網路
       雲端資料庫之方式下載歌曲至機器硬碟內,繼而點播歌曲」,是否符合新修正著作權
       法第87第 1項 8款之規定一事,則應視其是否明知所連結之網路雲端資料庫是否屬盜
       版網站而定,如連結之網路雲端資料庫屬合法網站,或已取得該網路雲端資料庫經合
       法授權利用之契約或證明文件者,自無違反上述規定,反之,則可能違反上述規定而
       可能須負擔民、刑事責任。如貴公司認對方已涉及侵害著作財產權,可逕向警察或司
       法機關提出告訴,或依著作權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
     三、另所詢特定品牌之電腦伴唱機涉及著作權法問題一事,本局曾有相關函釋,請參考本
       局「電子郵件 1080111」及「電子郵件1070921d」函釋。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前述電腦伴唱機製造商或經銷商是否涉及著作權侵權行為
       ?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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