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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館所附日治時期彰化銀行(據了解當時為私人籌資設立)改選監察役上呈臺中廳長及
臺中廳長選定人選等文件,該二份文件如僅純屬事實敘述,而缺乏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
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則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7.31. 電子郵件字第1080731b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31日
一、有關貴館所附日治時期彰化銀行(據了解當時為私人籌資設立)改選監察役上呈臺中
廳長及臺中廳長選定人選等文件,該二份文件如僅純屬事實敘述,而缺乏原創性(非
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則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著
作。惟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在具體個案中,是否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著作?等,如有爭
議,仍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認定之。
二、其餘所詢有關人名等問題,則與著作權無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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