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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請勿於智慧電視內提供匯集侵害著作權內容連 結之電腦程式一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7.29. 電子郵件字第108160084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9日
    主旨:為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護智慧財產權形象,請勿於智慧電視內提供匯集侵害著作權
       內容連結之電腦程式一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近年來部分市售的機上盒或 APP應用程式,提供民眾便捷管道連結侵害著作權之網站
       觀看非法影音內容,該等機上盒或 APP應用程式等軟硬體提供者不需得到授權,卻藉
       由收取月租費或賣斷機上盒的方式謀取暴利,嚴重損害著作財產權人或合法取得授權
        OTT業者的權益,進而影響我國影視音產業之發展。為因應新興科技衍生的侵權型態
       ,立法院於本 ( 108)年 4月16日通過「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修正案,
       並於同年 5月 1日經總統公布後施行,修法內容包含業者提供公眾利用機上盒或 APP
       應用程式連結侵權網站而受有利益者,將處以 2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責任,或科或
       併科最高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以有效遏止惡性重大的網路侵權問題。
     二、按上開規定,對於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提供公眾使用匯集侵權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
       程式之設備或器材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據了解,智慧電視通常整合了網路、多媒體
       、上網等功能,於安裝 APP應用程式後,更可提供使用者多元的娛樂服務,故智慧電
       視製造商或代理商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仍於智慧電
       視內安裝該等匯集侵權著作連結的 APP者,將有可能構成違反上開規定之情事,而負
       有民、刑事責任。
     三、請貴公司了解上開法律規定,勿製造、輸入或銷售上述具有內建侵權網站連結的 APP
       應用程式以供使用者連結侵權網站之機種,避免誤觸法網,以維護我國積極建立之保
       護智慧財產權形象。有關非法APP 應用程式資訊可參考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網站ht
       tps://www.taiwanott.org/。
     四、隨文檢附「著作權法第87條及第93條條文」及相關問題集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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