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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區裝設共同天線公開播放接收內容之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7.24. 智著字第1080004460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4日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社區裝設共同天線公開播放接收內容之著作權疑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108年 7月18日(本局收文日期)台北松山郵局000440號存證信函。
     二、台端所詢社區架設公共天線系統,將訊號以強波器強化後,另接纜線傳送住戶或視聽
       室後,再透過電視、投影機及擴音器公開播放,屬於一般稱為「再播送」或「二次播
       送」之「公開播送」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應取
       得播送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合
       先敘明。
     三、又依著作權法第56條之 1規定:「為加強收視效能,得以依法令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
       同時轉播依法設立無線電視台播送之著作,不得變更其形式或內容」,亦即如貴社區
       係使用依法設立之社區共同天線,且所轉播者為無線電視台節目,則有主張合理使用
       之空間;惟如非該規定之情形,例如轉播衛星電視或有線電視之節目,則無法主張合
       理使用,仍須洽所播送電視節目等內容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併予敘明。
     四、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利用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害或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
       由司法機關調查個案具體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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