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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串流影音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即 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7.22. 電子郵件字第1080722b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22日
     一、首先,串流影音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
       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合
       先說明。
     二、以下針對您所詢問的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有關所詢在公眾場所使用手機、電腦播放串流影音,如該等節目內容係在網路上
         「同步轉播」,如您利用一般家用接收設備(例如:電視或投影機)播放且沒有
         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則屬於單純開機,不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之利用
         。
      (二)如以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擴大播放效果者,則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
         」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此外,如您是在公眾場所使用手機、電腦播放的串
         流音樂係在網路上「互動式on demand 」(例如:My Music、 KKBOX)供不特定
         人聆賞,亦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的「公開演出」利用行為,以上
         除有著作權法第44條到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所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人或其所加入之集管團體之同意或授權,至於音樂及錄音著作集管團體之聯絡方
         式,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首頁>著作權>著作利用及授權資訊>著作授權管
         道資訊)。
      (三)如您在公眾場所透過手機、電腦播放的是網路上「互動式視聽著作」(例如:KK
         TV、 Netflix、 YouTube非直播影片、 MOD隨選視訊節目),則無論是否以一般
         家用接收設備播放,均構成著作的利用行為,至於該行為屬於何種著作財產權利
         用行為?本局曾針對此種情形,分別於99年 2月 4日99年第 2次著作權審議及調
         解委員會、99年11月10日第 5次著作權修法諮詢小組會議邀集專家學者進行討論
         ,並無具體結論(有關兩次會議資料,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首頁>著作權>
         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委員>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會議紀錄,及首頁>著
         作權>法規資訊(含修法專區)>著作權法全盤修法)。然而,實務上亦有司法
         判決認為在營業場所播放 MOD隨選視訊電影,以投影機投影至放映幕上供不特定
         之來店顧客觀看,將構成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之公開上映權罪(臺灣臺南法院 1
         08年度智簡字第25號判決參照)。
     四、為慎重處理上述爭議,以因應數位匯流時代之來臨對著作權法之衝擊及新興產業之發
       展, 106年11月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已修法增訂「再公開傳達
       權」解決此一問題(有關修正草案內容請參見本局網頁,路徑:首頁>著作權>法規
       資訊(含修法專區)>著作權法全盤修法),由於目前我國並無視聽著作集體管理團
       體,但在修法通過之前,建議您原則上仍應向個別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避免遭受
       被告侵權風險。
     五、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如有爭議發生,仍需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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