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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取他人部分圖片一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7.15. 電子郵件字第10807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15日
一、來信所述,截取他人部分圖片一事,如該圖片係具「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力
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
影著作。由於截取他人部分圖片作為編輯照片之用,並將成品上傳至社群媒體,可能
涉及「重製」(包含「全部重製」或「部分重製」)、「改作」(修改他人之著作另
為創作)及「公開傳輸」等利用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
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先徵得各該圖片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與授權,始得為之;
否則,可能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又目前有許多著作人採行「創用CC」( Creative Common)授權條款,即著作財產權
人就其享有之著作財產權,免費授權利用人依其以簡易方式標示之授權之內容利用其
著作,一般人利用以創用CC標示之圖片,並依其授權範圍利用,即可避免侵害著作權
之情事。我國「創用CC」之相關資訊, 請參考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建置之「
創用CC」網站(網址:http://creativecommons.org.tw/),併此提供參考。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之利用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若有爭議,均
應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事證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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