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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歌手圖片加上動態歌詞及錄音著作製成歌詞版MV,所涉及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08.07.09. 電子郵件字第108070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9日
一、視聽著作係指 :「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
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故所製之歌
詞版MV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著作)與「創作性」(達到一定之創作高度)
,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先予說明。
二、所詢以歌手圖片加上動態歌詞及錄音著作製成歌詞版MV,可能涉及音樂著作(詞、曲
)、錄音著作及攝影著作(歌手照片)之重製、編輯或改作等利用行為,影片製作者
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於所製作之MV中;至於該製成之歌詞版MV是
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視聽著作,應以其是否具備「原創性」與「創作性」之要件而定
。
三、因著作權屬於私權,MV是否屬於受保護的視聽著作?如有爭議,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個
案事實調查證據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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