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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釋「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12條之 1第 1項所稱「救援」,指「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機 關,或其委託之機關、學校或團體執行動物運送工作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8.08.09. 農牧字第1080043273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9日
    核釋「動物運送管理辦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救援」,指野生動物保育法主管機關
    ,或其委託之機關、學校或團體執行下列動物運送工作:
     一、擇地釋回:動物健康狀態良好不需收容治療,經發現不適合原地釋回,需運送至他處
       釋回之情形。
     二、後送醫療:包含擱淺或救援地點至收容場域、獸醫診療機構之運送,以及收容場域至
       獸醫診療機構間往返。
     三、收容場域轉移:因收容、中繼、醫療或空間分配之需求轉移收容場域之情形。
     四、收容後野放:收容後恢復健康之動物野放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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