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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應設置之氣體漏氣警報器規格形式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8.08.01. 消署危字第108000672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日
    主旨:貴會函詢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應設置之氣體漏氣警報器規格形式 l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8年 7月25日華液炎字第108010號函。
     二、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69條及第73條之 1規定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應設置之氣體漏氣警報器,其設置
       規範依據內政部 106年11月 6日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四決議略以,
       氣體漏氣警報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外相關檢驗基準或標準,並經國內、外具有公信力之認證機
         構檢測通過之產品。
      (二)應設置於建築物內之漏洩氣體易滯留處所及設備四周,每 10m至少應設置 1個;
         設置於建築物外之漏洩氣體易滯留處所及設備四周,每 20m至少應設置 1個。另
         倘串接場所與加熱爐、瓦斯爐具等消費設備分別在不同隔間時,僅需針對串接場
         所設置即可。
     三、基此,有關可燃性高壓氣體處理場所設置之氣體漏氣警報器請依上開決議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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