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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函報該會第14屆第 1次董事會議紀錄一案,及財團法人法部分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7.30. 法律字第108035114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30日
    主旨:奉交下關於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函報該會第14屆第 1次董事會議紀錄一案,
       涉及財團法人法部分,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鈞院 108年 7月19日院臺防議字第1080094804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條第 2項規定:「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
       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法規定。」本件財團法人國防工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國防基金會)係為
       促進國防有關工業加速整體發展,依國防工業發展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設置條
       例)第 1條規定而設立,本設置條例第 4條規定:「本基金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
       負責基金之保管、審議及運用。其組織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有關法律之規定。」關於國防基金會之財產運用方法,查本設置條例並無特別規定,
       則其財產運用方法,自應適用本法之相關規定。
     三、次按本法第19條第 3項(以下簡稱本條項)規定:「第 1項規定財產之運用方法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
       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三、購
       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六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其項目及額度,由主管機關
       定之。」本條項第 1款至第 5款係列舉財產運用之項目(例如:第 4款運用項目包含
       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並以第 6款概括條款,授權主管機關可就本法
       第19條第 3項第 1款至第 5款規定以外、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
       源之投資,訂定其投資之項目及額度。本件依旨揭會議紀錄,有關國防基金會因投資
       理財購買「普通公司債」一節,似指「無擔保之公司債」,因其並非本法第19條第 3
       項第 1款至第 5款所定運用項目之一,於本法施行後,國防基金會如欲購買「無擔保
       之公司債」,仍應經主管機關將「無擔保之公司債」及購買額度列入依本法第19條第
        3項第 6款授權所定「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
       」中,始得為之。至於本件投資項目是否列入規定及其額度如何,本部無意見。
     四、至於本法施行前,國防基金會已購買本法第19條第 3項第 2款至第5 款所列以外之財
       產(包括「無擔保之公司債」),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並衡酌法律安定性,原
       則上無須調整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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