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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適用財團法人法之宗教財團法人,可否改隸為非宗教財團法人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8.08.01. 法律字第1080351125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1日
    主旨:有關所詢不適用財團法人法之宗教財團法人,可否改隸為非宗教財團法人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年 7月23日台內民字第1080046574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第75條規定:「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
       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第 1項
       )。前項宗教財團法人之範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第 2項)。」乃鑑
       於宗教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因有其特殊性,宜由宗教財團
       法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貴部)另行研擬制訂法律定之,於完成立法前,適用
       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是宗教財團法人,其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等事項,均
       排除本法之適用(貴部108 年 2月21日台內民字第1080221149號、本部 108年 5月 6
       日法律字第 10803507090號函參照)。而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下稱改隸辦法
       )係依本法第 4條第 4項授權所訂定(改隸辦法第 1條參照),依改隸辦法第 2條規
       定:「本辦法所稱改隸,指財團法人依本法第 4條規定變更主管機關。」準此,改隸
       辦法所規範者,係專指原適用本法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 4條規定變更主管機關等事項
       。從而,經貴部認定為宗教財團法人者,因尚無本法之適用,其申請改隸許可之監督
       管理事項,自無本法第 4條及同條第 4項授權訂定之改隸辦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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