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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7.30. 秘台政一字第108002069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7月30日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3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
       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 108年 7月25日法廉字第 1080500545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 1項第 2款:「依法令規定經由公
       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及同項第 3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
       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
       同意之補助」之規定。
     三、有關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本法第14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3款
       所稱「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
       法規、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之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可認上開「依法令規定」所為之本法第14條第1 項第
        2款及第 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尚無利益衝突,應不受禁止限制,爰予以補充說明。
     四、相關文號:法務部 108年 3月22日法廉字第 10805002150號函、本院秘書長 108年 4
       月25日秘台政一字第1080008027號函。
    附件:法務部 函
    中華民國 108年 7月25日
    法廉字第 10805005450號
    主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3款所稱「依法
       令規定」之定義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相關文號:本部 108年 3月22日法廉字第 10805002150號函。
     二、有關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第14條第 1項第2 款及第 3款所稱
       「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
       、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之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可認上開依法令規定所為之本法第14條第 1項第 2款及第
        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尚無利益衝突,應不受禁止限制;本部108 年 3月22日法廉字第
        10805002150號函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予以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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