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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辦理家事事件裁判資料通報內政部戶政司之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8.08.06.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800137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8年8月6日
    主旨:貴院辦理家事事件裁判資料通報戶政司之作業時,應注意掌握時效並切實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據內政部公告,當事人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有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成立
       或裁判離婚確定之離婚登記,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並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
       登記(詳附件)。
     二、為避免當事人已於網路申請登記,而戶政機關尚未收受法院依法應依職權通報戶政機
       關之家事事件相關裁判或調(和)解筆錄資料(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 3項、第45條第
        3項參照),須再向法院查證確認,爰請轉知並督促所屬書記官注意辦理。

    附件:
    內政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7年 7月12日
    台內戶字第1071202244號
    主旨:新增得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之戶籍登記項目,如公告事項,並自 107年 7月
       16日起實施。
    依據:戶籍法第27條第 2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戶籍登記項目,得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申請登記:
      (一)雙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經我國法院調解、和解離婚成立或裁判離婚確定
         之離婚登記: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二)在國內死亡,死亡者非為戶長之死亡登記:以死亡者之親屬、配偶或同戶之人為
         申請人。
      (三)經我國法院為死亡宣告,受死亡宣告者非為戶長之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
         告者為申請人。
      (四)在國內現有戶籍者,出生地為空白之出生地登記:以本人為申請人。
     二、本公告另刊載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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